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心洪: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伍诉被告黄心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80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心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月伍支付货款8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月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原告王月伍已预交),由被告黄心洪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王月伍。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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