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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沙溪镇绅乔制衣厂与被告吴永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52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吴永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沙溪镇绅乔制衣厂支付加工款49560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沙溪镇绅乔制衣厂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中山市沙溪镇绅乔制衣厂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沙溪镇绅乔制衣厂负担226元,被告吴永辉负担107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山市沙溪镇绅乔制衣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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