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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蔡亚洪:   本院受理原告邓为为与蔡亚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02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蔡亚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邓为为支付加工款78355元;   二、驳回原告邓为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8元(原告邓为为已预交),由原告邓为为负担125元,被告蔡亚洪负担177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邓为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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