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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润森服饰有限公司、伍圣业: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东恒发服装厂与被告中山市润森服饰有限公司、伍圣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05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东恒发服装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2元(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东恒发服装厂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东恒发服装厂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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