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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桂友:   本院受理原告姜飞与被告黄桂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56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桂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姜飞支付加工款14497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1449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姜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8元(原告姜飞已预交),由原告姜飞负担1591元,被告黄桂友负担302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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