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8333号-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黄新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黄新: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兴业银行中山分行)与被告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芭梅缇公司)、黄新、黄燕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965264.95元和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9日,利息0元、罚息381559.03元、复利17358.5元,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黄新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深西街5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3000381号,房产证号:0211058348,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3026450号]、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89号水牛城商业广场3区首层288卡[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易204174号,房产证号:0210065971,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3026448号]、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89号水牛城商业广场首层3区289卡[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2002031号,房产证号:0211044384,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302644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王燕梅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西区富华道139-141号13卡[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2002110号,房产证号:0213029507,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403号]、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南路42号康桥花地7幢505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2400255号,房产证号:0211004194,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39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黄新对被告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黄新、王燕梅对被告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黄新、王燕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14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黄新、王燕梅负担,被告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黄新、王燕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鉴定费29120元,由被告王燕梅承担(该款被告已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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