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小军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6568号原告蓝远崇与被告谢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谢小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蓝远崇支付报酬685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85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元(原告蓝远崇已预交),由被告谢小军负担(该款被告谢小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蓝远崇)。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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