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树滨: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金旺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旺家公司)与被告林树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89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林树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金旺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1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20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林树滨负担,被告林树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金旺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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