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8382号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芙支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振雄、中山市东区连升贸易商行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8382号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芙支行与被告陈振雄、中山市东区连升贸易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振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芙支行清偿贷款本金7999148.06元以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10月20日,利息1856018.69元,利息含罚息、复息;从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陈振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芙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53000元;
  三、确认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芙支行对被告中山市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上陂头村御豪花园7-11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151422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110016534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201557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中山市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振雄追偿;
  四、被告中山市东区连升贸易商行对被告陈振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东区连升贸易商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振雄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2118元(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芙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陈振雄、中山市东区连升贸易商行负担(该款被告陈振雄、中山市东区连升贸易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芙支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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