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阮紫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阮紫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12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阮紫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7月4日信用卡本金49511.54元、利息20994.2元、滞纳金8556.57元(计至2016年12月31日),及自2017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3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28元,被告阮紫贤负担825元,被告阮紫贤负担部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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