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资溪县粤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宜满、阳满容诉被告黄子禹、卢友清、资溪县粤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5894.5元给原告尹宜满、阳满容; 二、被告卢友清、资溪县粤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赔偿261680.1元给原告尹宜满、阳满容, 三、驳回原告尹宜满、阳满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6元,减半收取4613元,由原告尹宜满、阳满容负担1403元(原告已预交4374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负担985元;由被告卢友清、资溪县粤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2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卢友清、资溪县粤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尹宜满、阳满容,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尹宜满、阳满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