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281号
王永红: 本院审理原告张亮宏诉被告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永红偿还原告张亮宏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王永红向原告张亮宏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张亮宏已预交),由被告王永红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本院缴纳。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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