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17-11885公告判决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885号

徐书荣:
  本院审理原告张宜辉诉被告徐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书荣偿还原告张宜辉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徐书荣偿还原告张宜辉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张宜辉已预交),由被告徐书荣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