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649号
梁炳珍: 本院审理原告梁国球诉被告梁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炳珍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梁国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在归还上述欠款时一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返还给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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