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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315号
  
李旭林:    本院审理原告苏天祥诉被告李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旭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1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苏天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旭林承担,被告应在清偿上述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苏天祥。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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