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315号
李旭林: 本院审理原告苏天祥诉被告李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旭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1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苏天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旭林承担,被告应在清偿上述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苏天祥。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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