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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455号
  
李方金:    本院审理原告郝保华诉被告李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方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从2015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郝保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方金承担,被告应在清偿上述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郝保华。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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