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923号
蔡海鸿: 本院审理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海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6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蔡海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0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基数,分别自该月的应付款时间起按每日1‰计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海鸿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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