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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卓军:   本院受理原告钟亮诉被告陈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24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卓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亮清偿借款108205元;   二、被告陈卓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亮支付律师费3000 元;   三、驳回原告钟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4元(原告钟亮已预交),由原告钟亮负担120元,被告陈卓军负担2524元(被告陈卓军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钟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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