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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威林:   本院受理原告郑向阳诉被告梁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85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梁威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向阳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郑向阳已预交),由被告梁威林负担(被告梁威林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郑向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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