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993号
陈春苑: 原告王明飞诉被告陈春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原告王明飞已预交),由原告王明飞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