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0993号-陈春苑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993号


陈春苑:
  原告王明飞诉被告陈春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原告王明飞已预交),由原告王明飞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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