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5552号-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5552号

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江广标、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焕珍、江影雪、陈丽香、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89880000.03元及利息(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其中以778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2080000.03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广标、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焕珍、江影雪、陈丽香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东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东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广标名下位于中山市三角镇结民村[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11)第0400478号、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111003630号]、中山市三乡镇塘敢村沥金线“瓦窑头”1号塘敢商业楼B-2号[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09)第易313476号、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09024361号]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广标所有;
  四、原告广东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广标享有的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广标所有;
  五、驳回原告广东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8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98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江广标、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焕珍、江影雪、陈丽香负担(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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