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美金: 本院受理(2016)粤2071民初23541号原告周锦滔与被告李美金、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3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美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注销粤TDZ653号思域牌轿车【车架号LVHFA165295037415、发动机号4037413】的抵押登记,若李美金逾期未办理的,原告周锦滔可代为注销该车辆的抵押登记,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须给予协助; 二、被告李美金在前述车辆抵押登记注销后的五日内协助原告周锦滔将车辆变更过户至周锦滔名下。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美金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返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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