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执异107号-中山市金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裁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执异107号

中山市金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静、周文正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金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中山市云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其他执行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驳回申请执行人杨静、周文正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中山市云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5) 中一法执字第6331号案的被执行人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利息900元、滞纳金1127.5元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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