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3427号
王拓: 原告中山市大旺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确认原告中山市大旺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拓签订的《中山市富业大旺美食广场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5日解除; 二、被告王拓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大旺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租金及占有使用费34125元、房产附属设施及推广费29250元、水电费3776元,合计1037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当月欠费数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当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王拓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大旺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大旺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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