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5079号
欧广居: 原告黄桂煊诉被告欧广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欧广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桂煊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0000元为计算基准,从2015年7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8元(原告黄桂煊已预交),由被告欧广居负担(被告欧广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黄桂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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