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316号
何仁林: 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何仁林、周岳霞、周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何仁林、周岳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4842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1448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96元(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何仁林、周岳霞负担(该费用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何仁林、周岳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316号
周岳霞: 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何仁林、周岳霞、周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何仁林、周岳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4842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1448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96元(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何仁林、周岳霞负担(该费用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何仁林、周岳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316号
周永贵: 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何仁林、周岳霞、周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何仁林、周岳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4842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1448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96元(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何仁林、周岳霞负担(该费用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何仁林、周岳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茂丰纺织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