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644号
黄建平: 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平、刘云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黄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30899.74元及滞纳金(计算标准:以230899.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黄建平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10号茵华花园10幢203号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32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刘云超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8元,诉保费1763元,合计6791元(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建平、刘云超负担(被告黄建平、刘云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