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阮兆铭、萧展慧: 本院受理原告伍建棠与被告阮兆铭、萧展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45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阮兆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伍建棠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萧展慧对被告阮兆铭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萧展慧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阮兆铭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该款原告伍建棠已预交),由被告阮兆铭、萧展慧负担,被告阮兆铭、萧展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伍建棠。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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