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452号
朱创标: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沙朗分公司诉被告朱创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沙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