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中山市异域人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志发制衣配料加工店诉被告中山市异域人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7283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志发制衣配料加工店撤回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