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92号
吕志斌、王海燕: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诉被告王海燕、吕志斌、何双江、中山市路易斯桑拿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支付拖欠的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份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共27150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715032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王海燕向原告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偿付其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担保服务费损失25000元; 三、被告吕志斌、何双江、中山市路易斯桑拿中心对被告王海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志斌、何双江、中山市路易斯桑拿中心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海燕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6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476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负担18741元,由被告王海燕、吕志斌、何双江、中山市路易斯桑拿中心负担28877元(该款被告王海燕、吕志斌、何双江、中山市路易斯桑拿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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