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锦兴: 本院受理原告马观权诉被告李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74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李锦兴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中案字第2866号裁决书确定的张平向原告马观权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4000元、仲裁费378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原告马观权已预交),由被告李锦兴负担(被告李锦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马观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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