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013号
熊进军、徐永学、江元丽、中山市水晶贝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黄国胜诉被告熊进军、徐永学、江元丽、中山市水晶贝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贝尔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国胜与被告熊进军于2016年10月29日就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鹤前北路32号A栋5楼厂房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熊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前述厂房,向原告黄国胜交还租赁厂房; 三、被告熊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国胜支付截至2017年8月7日的租金122750元及自2017年8月8日起至被告熊进军腾空搬离案涉厂房之日止该期间的占用租金损失(计算标准为参照合同约定,按每月17800元计) 四、被告熊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国胜支付违约金534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被告熊进军承担,被告熊进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或向本院交纳。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