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313号
中山市盛峰皮具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市台鸿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鸿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盛峰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盛峰皮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台鸿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372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盛峰皮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或迳付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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