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11285公告判决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285号


郭顺南: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为邮储银行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周木清、郭顺南、冯宝开、蔡色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木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本金78954.8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暂计至2017年10月23日合计为16766.17元;之后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未到期本金按固定年利率16.8%计收利息,逾期本息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罚息;本判决生效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逾期罚息】;
  二、被告郭顺南、冯宝开对被告周木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蔡色妃对被告周木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木清、郭顺南、冯宝开、蔡色妃负担(四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或迳付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