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861号
郭顺南、黄淑琴: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为邮储银行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郭顺南、周木清、冯宝开、黄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顺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本金57056.14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暂计至2017年10月23日合计为12118.81元;之后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未到期本金按年固定利率16.8%计收利息,逾期本息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罚息;本判决生效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逾期罚息】; 二、被告周木清、冯宝开对被告郭顺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黄淑琴对被告郭顺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顺南、周木清、冯宝开、黄淑琴负担(四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或迳付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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