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12517公告裁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517号


曾斌峰、李焕珍: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诉被告曾斌峰、李焕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5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详见该民事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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