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517号
曾斌峰、李焕珍: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诉被告曾斌峰、李焕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5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详见该民事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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