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769号
张健: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三乡镇风铃汽车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风铃汽车服务部)诉被告张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乡镇风铃汽车租赁服务部支付车辆租金48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81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自2016年3月23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三乡镇风铃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张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健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或向本院交纳。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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