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533号
蒲丽君: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三乡支行)诉被告蒲丽君、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雅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蒲丽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45782.76元及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0月8日,利息为14833.20元、罚息373.7元、复利381.77元;之后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未到期本金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确定,每年的1月1日调整一次;逾期部分本金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前述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前述罚息利率计算罚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蒲丽君名下位于中山市五桂山雅居乐桂南商住小区2期89幢1座2902房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420264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蒲丽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蒲丽君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蒲丽君、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或向本院交纳。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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