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235号-林振宇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35号


林振宇:
  原告林秀兰诉被告中山市星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山市星假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婷、卢世聪、林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确认原告林秀兰与被告中山市星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7年2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中山市星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告林秀兰支付租金125165元;
  三、原告林秀兰已收取被告中山市星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租赁押金40000元不予退还;
  四、被告中山市星假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婷在未足额缴纳中山市星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资的范围(均为50万元)内对被告中山市星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林秀兰其他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林秀兰已预交),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4620元,由被告中山市星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山市星假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婷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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