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继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政陆诉被告李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9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395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继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395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继军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沙边路2号2 层之一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14047441;土地证号:国(2014)易1502859]相应价值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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