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蒋艳立: 本院受理原告沈辉莲诉被告广东骏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圆点贸易有限公司、田梦、乔春雨、张小东、冯夜明、蒋艳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蒋艳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沈辉莲偿还借款本金154034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5403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2日起按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沈辉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2元(原告沈辉莲已预交),由原告沈辉莲负担630元,由被告蒋艳立负担4222元(被告蒋艳立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沈辉莲)。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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