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9160号-李士杰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李士杰:
  本院受理原告谢福春诉被告吴志敏、黄嘉敏、李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吴志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福春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6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志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福春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7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黄嘉敏对被告吴志敏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李士杰对被告吴志敏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吴志敏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谢福春已预交),由被告吴志敏、黄嘉敏、李士杰负担(被告吴志敏、黄嘉敏、李士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谢福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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