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384号
中山市西区渝城天香火锅店: 原告黄立由诉被告中山市西区渝城天香火锅店、严川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中山市西区渝城天香火锅店、严川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原告黄立由支付劳动报酬23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西区渝城天香火锅店、严川伟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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