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守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天昱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昱泉公司)与被告黄守燕、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04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黄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天昱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2.6万元及利息(以12.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5月6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守燕负担,被告黄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天昱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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