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良杰: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俊诉被告张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8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文俊与被申请人张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粤2071民初128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张良杰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17号星港湾8幢D401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10009105;土地证号:国(2010)易110699]价值相当于357000元的产权份额。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文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文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文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89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良杰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17号星港湾8幢D401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10009105;土地证号:国(2010)易110699]价值相当于357000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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