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郑季超: 本院受理原告廖均国诉被告郑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84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廖均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为5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均国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