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国: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陈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275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被告陈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3月2日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合计10708.11元,以及从2017年3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陈国负担(该款被告陈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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