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韦爱先: 本院受理原告郑沛华诉被告韦爱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755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郑沛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982元,由原告郑沛华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