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海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诉被告中山市溢泰针织有限公司、梁灼培、李颜娟、梁海强、李婵娟、梁启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178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溢泰针织有限公司、梁海强、梁启彦的银行存款1875509.87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地产相应价值的产权份额: 1.梁启彦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区恒海路2号碧堤湾畔碧堤六街 12 幢 A座别墅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6123545;土地证号:国(2008)易260292]。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梁启彦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2.梁灼培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东华路27号之二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5290343;土地证号:国(2007)090453]。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梁灼培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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